浙江省清理、减免、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
4月10日,浙江省发改委公开征求关于清理、减免、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意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的投标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原则上,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向除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政府投资项目中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招标暂停收取投标保证金。加快省数字保函应用在全省的推广,2023年底前,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95%以上完成接入省数字保函应用,并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做好宣传和引导,鼓励招标人使用省数字保函应用。
2023年4月19日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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