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招标代理公司谈什么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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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法规的限定范围内,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哪些项目?哪些环节做了硬性规定?规避招标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而在范围外的项目是如何进行活动的呢?如果其他的活动没有什么组织办法的话依旧采用自愿招标活动,这两者会有什么区别吗?北京招标代理公司来大家分享什么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审批。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需的设备、材料;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3月27日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第三及第五条对具体的项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但又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进行招标,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存在即使必须招标又可以不用招标的法定条件。

  2.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 、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做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5、自愿招标的项目

  除上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为依法无须招标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除外)。但是,招标投标活动因其“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能有效降低招标人的成本等优势,依法无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合作方,属于招标方的权利,也属于招标人的自由。但是,一旦选择采用招标的方式,就需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章,但仅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法律限制除外。

2020年7月24日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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