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后可以修改合同吗
某施工单位中标某科学研究所办公楼装修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对装修内容重新进行规划,取消了部分子项目,比例占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一,因此,要求中标方签订补充合同,对此,中标方认为已经签订的合同已经具有法律效力,取消的部分子项目材料已经采购,机械设备已经租赁,因此要求按合同执行。再签订补充合同,属于偏离原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很多人会有疑问,招标文件的合同模板在中标后是否可以增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政府采购工程按招标投标法管理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在上述案例中,采购人是可以在原中标合同基础之上进行补充合同,由于合同变更金额超出了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方可以拒绝与采购人的合同变更,但是疫情后时代采购方的话语权更重,往往是施工方牵就采购人的意见,毕竟采购人一句话就让项目停工,合同付款多拖两个月,就让你够难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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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1日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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