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处理质疑

  2022年7月,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就该单位“XX森林防火监测管理系统硬件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2年7月10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按照规定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采购人参与了招标全过程,经过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投标人甲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人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开会讨论后,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8月5日发布了中标公告,并向投标人甲签发中标通知书。2022年8月6日,投标人乙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2022年8月15日向投标人乙作出书面回复,认为投标人乙的质疑不成立,对此,投标人乙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对异议回复不及时,要求采购人暂停与投标人乙签订合同,其理由一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未能说明其质疑的不合理性,中标人乙的业绩存在问题,需要重新验证其合同的真伪性,二是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投标人的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工程招标、服务招标、货物采购的招标代理公司。

2024年2月18日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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