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24部规章被废止
为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7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24部规章予以废止,其中包括《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于1998年发布,该规定根据1993年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及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 的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串通投标有比较明确的界定
1、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