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后可以修改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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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益研究所收到国家一笔补助款项,用于该单位采购一批检测设备,在前期,采购人做了充分的调研,得知市场采购该批设备价格高于收到的款项,但是按照要求,在年底前必须完成该次采购,为此,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并按研究所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付款方式和条件,即合同签订后支付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收到检测设备后支付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项目完成验收后支付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剩余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为质量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一年之后支付完成,并在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进行了明确,在定标后,中标人以项目不挣钱为由,要求提前支付验收款,即到货时,支付到百分之九十,验收后支付剩余百分之十,采购人基于前期的调研,也理解中标人的资金压力,同意在原合同的基础之上,签订补充合同,按中标人的要求进行支付,在项目审计时,发现了该问题,审计工作人员要求该单位负责人做出解释,认定补充合同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更改,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口头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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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4日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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