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之后迟迟不公示中标结果

  案情回顾:某市属于国有企业采购一条汽车零部件生产线,总投资2亿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共有26家投标人参与投标,经专家评审后,推荐投标人甲、乙、丙为排名第一至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甲方迟迟没有确定中标人,招标代理公司也没法发布中标公告,投标人甲由是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质疑,质疑招标人迟迟没有签发中标通知书

  招标之后迟迟不公示中标结果唯一可靠的解释就是招标人在犹豫,可能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是最理想人选,是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呢还是排名第三的呢,还是重新招标?如果没有选择排名第一的,他们投诉质疑怎么办?会有什么问题,能否重新招标?这可能是他们想得最多的地方。现在我们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维护我们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合法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工程招标、服务招标、货物采购的招标代理公司。

2024年4月13日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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