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3C强制认证产品,提供认证证书是否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确保相关产品符合国家安全和质量标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3C强制认证产品常见的有移动电源、家用电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照明设备、电动工具和设备、通信设备、电动汽车、汽车电子配件等。在政府采购中,能否将3C强制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来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3C认证证书,否则废标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自2024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财政部国库司对此有专门的回复,小编从上摘抄出来,供大家参考,针对应急广播设备,由有线网、无线电和音频融合而成,音频涉及3C认证,无线电涉及型号核准,涉及到强制性认证的功能参数都应当作为实质性条件吗?
财政部国库司的回复:如果采购标的国家有强制性认证要求,强制性认证要求应当作为资格条件。
因此,在政府采购3C产品时,是可以要求投标人所提供产品具有有效的3C认证证书的,并可以作为资格条件来要求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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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日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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