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分离与招标投标法是否相违背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其中第八条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该政策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从国家层面确保招标人的自主权利。
评定分离最初由深圳市提出,2015年正式出台《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从此评定分离开始走向历史舞台。随着评定分离实施,全国各地开始跟进,如江苏省2016年在徐州市等11个市、县(区)试点“评定分离”改革制度,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推行评定分离制度;再如2022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全国目前正在大力推广评定分离工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既然将定标权还给采购人,采购人有权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中选取了家作为中标人,可以不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是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即使评标报告中不明确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在评标报告中还是可以看出投标人的排序情况,《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三者是否相互矛盾?既然评标过程是公正的,为什么不选择排名第一的作为中标人,如果不公正,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那么招标的意义何在?直接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不简单省事了,还耽误时间,浪费人力物力。
招标投标行业还能走多久,还能走多远?
作者单位: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