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不可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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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顾:2022年6月某市棚户区改造工程,预计投资5000万元,按上级要求,工程量清单要求公开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具备工程造价乙级资质或以上,项目经理要求造价师二级或以上资质,投标人甲公司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质疑,认为该项资格要求,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要求取消该项资质要求,其理由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家已经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因此,不能将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还有一些也被取消的资质,也是不能作为资格条件的,小编在这里也梳理出来供大家参考,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以免出错:招标代理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物业服务企业资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燃气器具生产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保安培训许可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地质勘查资质、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相信今后还会有更多的资质会被取消。

  还有诸如CMM/CMMI认证等,这些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不宜作为政府采购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

  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工程招标、服务招标、货物采购的招标代理公司。

2024年6月13日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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