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中相同品牌不同型号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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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应该知道,有时政府采购货物有核心产品,有时可能还不只一个核心产品,前段时间小编参与某部委政府采购项目,共有三家投标人投标,三家投标人全部代理的是国外相同品牌,且为同一型号产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直接被废标了。

  如果招标货物核心产品为多个,而不同投标人之间只有部分核心产品品牌相同,该如何处理,例如采购服务器有三个核心产品(主板、内存、硬盘),不同投标人之间只有一个品牌相同,其他品牌不同,能认定为一家投标人吗?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在留言编号58813644592的回复中,如果确定了多个核心产品,只要任意一个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有关投标人就应认定为一家投标人,为了便于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如果确有必要设置多个核心产品的,建议设置不同的采购包。

  不同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牌如何认定?国库司留言编号:6114831-vXLf,认定为相同品牌,按同一家投标人认定。

  品牌一样,型号不同,如何认定?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只规定了对同一品牌的认定,并未对不同的型号的产品进行区分,实操中,相同品牌相同型号或者相同品牌不同型号都是一样的处理方法,按同一家投标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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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6日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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