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要求投标人在本地具有服务能力,难道要设立分支机构?
首先,我们来看两个实际案例,第一个案例是江苏某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采购需求中明确本地化服务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后签合同前在该市区设立服务场所,并向采购人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本地化服务要求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如有偏离,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投标无效处理,是作为资格条件来评审的。
第二个案例同样是南方某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采购需求中要求中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在评分标准售后服务保障方案完善,售后服务场所距离采购人终点位置1小时内到达的,应急保障措施健全,人员投入时间节点合理,得5分。
我们来分析这两个案例,这两个案例均是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并不相违背,财政部国库司在回答网友的提问时,明确表示可以将服务能力作为评审因素。问: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是否可以设置生产企业在上海有售后服务机构得几分?答: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将本地化的服务能力作为评审因素,但不能将本地化机构设置作为评审因素。
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要重点清理和纠正。
因此,可以将本地化服务能力作为评审因素,但不能要求投标人在当地建立分支机构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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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2日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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