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明确不得恶意压低招标代理公司的服务费
2024年9月19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2024年版)》,招标人有权自行通过市场择优方式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活动,并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也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代理合同支付代理服务费,不得恶意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降低服务质量,不得以招标项目未完成工程审计而拒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代理权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试点在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市崖州湾科技城推行“评定分离”的定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及时将施工合同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2024年9月25日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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