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评定分离的潜在风险与控制措施
2024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其中第八条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该政策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从国家层面确保招标人的自主权利。
自2012年深圳市率先推行“评定分离”以来,许多地区开始推广应用,例如,2021年8月12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招标全部都要实施“评定分离”,并且各地要加强“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温州市本级自2018年起陆续开展评定分离改革探索;江苏规定: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政府集中建设的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含社会代建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既然将定标权还给采购人,采购人有权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中选取了家作为中标人,可以不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是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即使评标报告中不明确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在评标报告中还是可以看出投标人的排序情况,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与招标投标法这两者是否相互矛盾?
既然将定标权还给招标人,那么这过程中的风险有哪些?如何控制这些风险,是每个招标人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一方面,增加招标人具体实施人员、个别领导与投标人私下串通、利益输送、滋生腐败的机会和风险;另一方面,招标人作为定标规定的制订者,若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权力寻租就会存在可能,因此对体制机制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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