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无需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中常用的一种,也比较受欢迎,在采用这种方式前需要上级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审批和公示吗?
首先,我们来看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这我们可以看,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报批,并且进行公示。
但是,也存在不同的解释,小编也是没看明白了,为什么呢?2015年5月28日,财政部给山西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其中,就将单一来源采购在实施前是否需要公示进行了明确。根据财政部的回复,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只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从财政部的回复来看,这二者是矛盾的,但是财政部的回复毕竟是10年前的,我们接着找最新的相关规定。2020年3月2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要求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因此,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也需要按规定公开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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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3日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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