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评分标准,被责令重新招标
2023年12月,东部某地财政局处理一则投诉事项,投标人甲投诉当地某小学办公用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在标准中有一条是服务保障措施,方案完整度高,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组织缜密、安排合理,可行性强,得11-15分;方案完整度较高,能够满足采购需求,思路清晰,可行且具有实操性,得5-10分;方案基本完整,基本满足采购需求,不存在缺陷,但可行性弱,得1-4分;投诉人认为分值设置不合理,未细化量化,评标专家主观性强,可操作空间大,有潜在的指向性,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其理由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财政部门调查,该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存在未对应、未量化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因此,招标代理公司在设置评分标准时,尽量避免采用优秀、良好、一般等主观性较强的,如果采用这种字眼,则要对该评分标准进行量化,对优秀、良好等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如售后服务人员在五人以上为优秀,三人至五人为良好,而且被定义为优秀的得分是一个定值,而不是一个区间。评审专家主要作用是进行对比判定,不能给评标专家过多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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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5日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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