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时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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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24日,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通知(黑财采〔2024〕34号),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减少保证金占用时间。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终止招标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将缴纳代理服务费作为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扩大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范围。

2024年10月21日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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