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未依法澄清,被公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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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四川省凉山州会理市消防救援大队某建设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2024年05月17日,招标代理公司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预算金额为315万元,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要求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外企业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已公开的入川信息网页截图和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024年05月24日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原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未明确组成金额,现将组成金额明确;2024年05月31日,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成交公告,供应商为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成交金额310万元。

  财政部接到投诉,投诉磋商文件编制不合理,招标代理公司未依法澄清或者修改。从上面公布的信息来看,更正公告至投标截止时间7天,期间共有4个工作日。

  由于采用的竞争性磋商方式,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在本案中,由于财政部的处理,在时间上已经满足了要求,因此,招标代理公司可以按规定的时间发布成交公告。

  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工程招标、服务招标、货物采购的招标代理公司。

2024年11月4日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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