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实例分析

  案例回放,某污水厂采购一批智能化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根据招标文件,企业A认为的评分方法中“第71条中: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内置除臭系统,无臭气产生,计2分,降噪系统,噪声级别达到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2008达到二级标准及以上,计2(需提供第三方松检测报告复件件,否则不计分)”;“第73条中:投标人提供智能化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取得国家级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计3分,取得省级环保技术认定的计3(提供相应的证书及复印件,原件核查,否则不计分)”。企业A认为第71条和73条存在很明显的指向性和主观倾向性,有明显为某公司设置评分标准、量身打造的嫌疑,建议修改为“按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无权更改招标文件,只能针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招标人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任何要求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前七天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电报等)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截止期前七天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此书面答复传送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和电传,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或电报形式回复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没有回复视同已收到修改文件。

  在本案例中,招标代理机构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回复,第71条,招标人认为项目选址靠近居民区,对环境噪声和臭气要求较高,供应商应该具备较高的综合技术实力,第73条,污水处理设备环境保护认证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许多厂家也具有该认证,没有倾向性。

2020年4月5日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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