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中学《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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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初山东某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A在厂区的东边有块空地,企业想用自有资金建设一条生产线,用于汽车零部件的铸造,内容包括厂房建设、设备采购和试运行,企业A在与施工企业B达成了施工总承包的合同,合同价格为1.2亿元人民币,2019年汽车行业下滑企业效益不好,企业A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企业B,称该合同无效,原因是没有走工程招标流程,企业B在与企业A沟通后没有达成一致,向企业A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合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属于合同法管辖范围,应该继续执行,法院判决该合同有效。下面小编就该案例和大家共享一下什么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及上述工程招标项目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从上述法律法规中可以认定,该案例既不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也不属于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更不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因此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管辖范围,属于合同法管辖范围,因法院认定企业A与企业B签订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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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7日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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