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收资格预审文件时是否需要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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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年小编参加某市政府采购招标,在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候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求我们在不同的表格上签到,包括姓名、单位名称等信息,小编开始时有点纳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因为其他投标人在我的后面签字的时候不就可以看到我们的信息了吗,签到不是违反了规定嘛,如果投标人拿到了相关的单位、联系人等信息,投标人与投标人一起串标也不是没有出现过。

  行业标准招标采购代理规范(试行)“在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过程中,不得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得泄露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竟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泄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收资格预审文件时要注意保密,但是有些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到等资料,这个要求本身就是外行指挥内行,这个时候怎么办呢,不想得罪招标人,又不泄露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信息?其实前面说的那家招标代理公司做得比较巧妙,就是一家投标人在一张签到表上签到,这样既满足了招标人的要求,又满足了保密要求。既然要对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保密,那么资格预审结果就不需要发布公告了,只要将资格预审申请人是否通过的通知书签发给相应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就可以了,不需要发布公告了。如果招标人要求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则只需将没有通过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数量公告就行,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就不需发布。

2020年4月14日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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