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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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实施几年以来,对促进中型和小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招标人、招标公司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执行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偏差或者不到位的情况,其主要原因是招标公司在招标文件编制的时候没有考虑到相关的要求,次要原因是评标委员会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理解不深刻。常见的偏差有以下几个广方面:

  1、只要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是小微企业,就一律给予价格扣除。

  《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是有相当多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图省事,不去认真分析鉴别供应商报价产品是否符合《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之“双小”规定,只要供应商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是小微企业,就一律给予价格扣除,这是不对的,有悖于《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关于“双小”的规定。所谓“双小”,是指小微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并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设置过高条件,限制或排斥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

  一是违背采购项目所属行业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设置过高业绩。例如:预算金额60万的办公家具项目,设置业绩评价标准使得供应商得满分需要提供累计几百万金额的合同业绩。二是设置的供应商注册资金、年利润额和人员数量等规模条件超出了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活动中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出现的各种偏差现象,不仅容易遭致供应商质疑投诉,而且还会助长弄虚作假之风、损害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出现“劣币逐良币”情况。

2021年4月15日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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