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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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发出后,常常因为投标人的质疑等原因,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这也是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日常的一项重点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进行澄清和修改,这个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常见问题有哪些?如何避免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澄清和修改是摆在广大招标代理机构面前的一个课题。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是招标代理机构常常遇到的事情,但是有很多澄清或者修改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时间要求不合适,比如有些招标文件规定澄清和修改的时间过早,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没有发现需要澄清和修改的问题,等发现需要澄清和修改的问题,时间已经过了截止时间,只能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澄清和修改的内容要求不合适,有些招标文件对澄清和修改的内容规定过于细化,文件格式的调整等皆需要澄清和修改方式处理;而有些招标代理机构而过于粗放,合同格式、重要实质性变更等都不做澄清和修改;

  3、澄清和修改的方式不符合要求,有些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严谨,重要的澄清和修改只是电话或者口头上通知了投标人,有些甚至不通知,规范的做法是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同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因此,招标代理机构提高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是首要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澄清和修改,其次是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时间尽量提前,满足“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必须在招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5日前”,意味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必须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5日内。

2020年4月23日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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