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质疑处理案例分析

  北京招标代理公司北京市政府采购某部门的委托,组织货物招标,在公布招标结果后,某投标人A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把握有偏差,提出重新招标的诉求,招标代理机构部分工作人员在查阅了评分后也认为有些主观分确实有待商量,支持重新招标,但是有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认为用再次招标的办法推翻前次评标的结果没有法理支持,那么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收到招标质疑的时候该怎么办?

  1、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必须是采购项目活动的当事人;在质疑有效期内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2、质疑内容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招标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件;招标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与修改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应该回避的,未回避的情况;存在串通投标、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

  3、收到质疑函后首先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及时、主动与质疑的投标人进行沟通,了解质疑的想法、诉求,质疑函签收后,但这并不证明质疑成立,第一步审核是否提供了法律文件,如授权委托书、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质疑、是否参加该项目的投标等,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拒绝接收质疑。第二步是质疑人与质疑问题的关系,如果质疑人在资格预审时已经出局,则无权对评标过程、评标结果提出质疑,以次类推。第三步是招标代理机构对质疑内容进行初审,如果属于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的错误,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邀请质疑人、公证人员和招标人对质疑内容进行逐条核对,形成复核结论,出具质疑答疑书,报监管机构备案,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披露信息。但是不能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即不得重新评标,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如果不是客观的错误,而是不同评委之间的评分分数不同,或者评委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主观经验评分,则不认为是评标错误,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所涉及的评分作出说明,不能改变原有的评分。

2020年4月7日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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