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入场材料清单如下:
序号 |
资料文件名称 |
资料类型 |
备注 |
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不需审批、核准的,可以提供单位会议纪要等说明文件 |
扫描上传PDF文件,加盖招标人电子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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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书或项目其他规划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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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已核准采用自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或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核准招标组织形式的,提供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说明文件 |
扫描上传PDF文件,加盖招标人电子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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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招标人承诺书 |
电子平台生成,加盖招标人及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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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划分标段说明(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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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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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经办人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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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办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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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 |
电子平台生成,加盖招标人电子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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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
电子平台生成,加盖招标人及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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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报人应严格履职入场承诺责任,保证上述资料依法合规、真实完整准确;2、项目入场有关要求见招投标交易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