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转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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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如果公开招标转单一来源采购需要什么条件?

  经过两次公开招标只有1家或2家供应商符合采购条件,符合单一来源方式情形,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但需要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发布由公开招标转为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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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8日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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