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协议采购与项目采购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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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框架协议采购是《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确立的第七种采购方式,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相比,框架协议采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1. 首先框架协议采购是集中采购机构、预算单位的行为;

  2. 框架协议采购对象仅限于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而且今后会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或服务;

  3. 框架协议采购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公开征集供应商阶段和采购货物或服务阶段;

  4.框架协议采购不是项目采购,不需要采购意向公开;

  5.框架协议采购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6.框架协议采购不直接适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但实务中可以“参照”办法;

  7.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对于进口产品的入围不作限制,第二阶段中,采购人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履行论证及审核程序;

  8.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关于“等标期”“采购文件修改时限”“开启响应文件(开标)”“评审(评标)”“评审委员会组成”“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异常低价认定”“重新评审”“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等,只要110号令没有特别规定,均应按87号令的有关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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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7日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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