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中如何理解“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案例:某企业采购一台设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该设备的技术要求中明确规定,要求采用某公司所有一项发明专利技术,但是做为评分项,分值为10分,无该类型专利或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得0分,投标人A提出质疑,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因以向该招标人上级单位提出质疑。招标中如何理解“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因为其有两种说法以,小编整理出来供大家在招标实践中借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可以不进行招标;
同样是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那么哪种情况不可替代的专利?小编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专利不可替代性,非该专利不能实现项目目标,不以招标人意志为转移,且该专利有且只有一家拥有,如有第二拥有该专利技术则不属于,如汽车发动机生产技术,该技术不为一家企业所拥有,就未能认定为专有技术;
2.对于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可以不进行招标,虽然说不进行公开招标,但是对于依法必须招标人的项目,应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而不是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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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4日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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