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能否将注册资本作为评审因素
某市下属事业单位近期举办一期服装展销会,承办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共有16家投标人参加竞争,在公布中标候选人后,投标人A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质疑,认为该项目将注册资本做为评审因素不合法,其理由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举报,要求撤销中标候选人资格。对此,上级财政部门启动了政府采购财政监督检查程序,做出如下决定:
1.该投诉有效,将注册资本作为评审因素,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最后向采购人发出《行政指导书》,向招标代理公司发出《行政处理决定》,针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双方整改后反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招标代理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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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5日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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