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废标的情况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投标的;
(2)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招标控制价时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且投标人不能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未能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4)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有瑕疵的。其中,瑕疵是指以下情形:
A、投标保证担保提交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B、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保证担保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D、投标保证担保金额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E、投标保证担保的受益人不是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人;
F、投标保证担保以保证金的形式出具时,出具人与被保证的
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或以保函的形式出具时,被保证人与该投标人名称不一致;
G、投标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时,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担保机构;
H、投标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时,保函的实质性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函及其附录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7)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投标函及其附录中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0)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本招标工程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11)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投标资格备案登记时不一致的;
(12)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3)联合体投标其组成发生变化,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或者未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或者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公开招标时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邀请招标时含有未被招标人邀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1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准)未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有关规定参加开标会,或虽参加开标会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的;
(15)对开标结果拒绝签字确认,且经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到场核实无误后,仍拒绝签字确认的;
(16)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质量奖项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质量奖项,或者以质量奖项代替质量等级的;
(17)招标文件中设立招标控制价时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不含等于);
(18)投标报价中包含的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暂列金额(如有)与招标文件中给定的不一致的;
(19)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
(20)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计价,或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21)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有关人员(包括拟派项目经理)、设备等实质性内容与投标资格备案登记时不一致,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或改变后的情况低于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报相关人员、设备等相应的资格条件的;
(22)技术暗标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关于技术暗标编制的要求和格式的;
(23)投标行为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