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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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一、质疑程序如下: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提出。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二、投标人质疑需提供的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内容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法定代表人质疑时不提供此项内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影印件;质疑投标人领取采购文件时间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原件。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内容包括:

  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对采购文件编制内容提出质疑的,按投标邀请中载明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进行沟通联系。

  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按采购结果公告中载明的联系人、联系方式进行沟通联系,并提交相关资料。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时限对投标人的询问、质疑做出处理和答复。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2023年9月11日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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