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用竞争性磋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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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首先,采用什么样的招标方式决定权不在采购代理机构手里,由招标从的主管单位报批后确定,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一般会采用公开招标

  其次,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再次,根据财政部2020年12月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3号)规定,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若符合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相关情形规定的,可以通过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绿色通道",报财政部进行审批后组织采购。下一步,财政部将放宽预算单位对采购方式选择的自主权,允许预算单位自主选择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在内的各类竞争性采购方式,促进政府采购活动高效、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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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4日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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