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能否以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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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西部某林业局A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就该单位“省级森林防火监测预警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预算为350万元。2022年5月21日,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共有7家投标人参与投标,经过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公司D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经林业局A确认后,招标代理公司发布中标公告,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中标公告发布后一天,当地财政部门收到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信,认为该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自2020年1月1日至少1个(含)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森林防火预警项目业绩的要求,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该条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在处理该投诉时,林业局A称本项目业绩要求是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对供应商是否具有履约基本能力的考核,如投标人无相关的业绩,其相关经验欠缺,采购人承担的风险较大,最后的结果是项目运行不稳定,不利于对森林防火预警。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认定该投诉成立,责令林业局A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工程招标、服务招标、货物采购的招标代理公司。公司具有一批熟悉招标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人才和重点行业专家顾问团队,为招标方提供专业、规范的服务;公司具有严密的制度和规范化操作流程,为招标方采购到优质价廉的货物和工程施工企业,为参与招标活动的投标方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公司具有高效、及时、准确的信息收集、发布渠道,可以在短时间内为招标方提供多方面的信息服务。

2023年10月31日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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