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重新评审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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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某市财政局发布了一则投诉处理结果,显示该市某小学招聘保安服务,项目资金为75万元,对小学提供24小时安保服务,在项目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A未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做出废标的决定,在公示评标结果时,投标人A提出质疑,认为其提供的营业执照有效,要求重新评审,因此,招标代理公司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核,认定其投标营业执照有效,并对评标结果做出相应的变更,为此,中标候选人B提出投诉,认为招标代理公司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不合法,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性审查形式审查、评标打分的重新检查的过程,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评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新评审的情形主要有四种,一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是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北京裕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工程招标、服务招标、货物采购的招标代理公司。

2023年11月2日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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