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废标条款
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是要求较为严格的,容易出现废标的情况,特别是在金额较小或者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为什么说是较大采购项目也容易出现废标呢,其原因主要是金额较大,投标人较多,容易出现串通投标的情况,小部分投标人在利益面前走而挺险,与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串通,这样也容易导致废标,小编整理了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废标条款与大家共享,在今后投标中尽量避免吧。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没有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协议没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高于设定的拦标价等原因,把其中的投标人废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而且竞争性又不充分的情况下;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如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投标等情况发生;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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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日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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