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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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人是不能随便废标再重新招标的,想必在政府从事采购的人都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除非出现政府采购法中的第三十六条情况。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应予废标,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里,什么是重大变故?由于在法律中未进行细化,小编通过查询相关的材料,总结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不可抗具力,如发生了洪水、地震、火灾(如设施被烧后只能重新采购,而保养就无需再采购了等)等重大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等人为不可控因素。

  2.因政府预算调整、部门合并(如在部分市县发改与工信合并,导致办公用品采购减少等)、拆迁、政府规划变更等政策原因,原采购项目被取消,采购人与中标方无法签订合同。

  对于非重大变故,采购人取消采购任务的,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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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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