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是否可以废标?

  某市消防部门采购一批消防服装,预算金额共计450万元,由于项目金额较大,投标人较多,在公布中标候选人时,投标人甲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认为中标候选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并提供充分的证据,为此财政部门判定投标成立,中标无效,要求重新开展招标工作,在二次招标时,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相互矛盾之处,要求重新编制招标文件,项目再次流标,因此,又开展第三次招标工作,经评审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人认为项目经费还未到位,因此取消中标结果,项目做流标处理。第三次中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经判定,本项目废标行为无效,要求按相关要求执行。在本项目中,由于各方的原因,项目迟迟没有执行下去,不是被投诉,就是没有项目经费。在采购过程中,由于多方原因,采购项目被取消,采购人自己是否可以决定废标

  首先我们要明确政府采购废标的情况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废标情况有: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对此,上述案例中,属于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可以将项目做废标处理。对于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况的,采购人是不能废标的,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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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0日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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