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忙着发公告,对核心技术参数视而不见,被认定招标无效
案情回顾,2024年03月30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泰兴市某单位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一期)采购公告,采购需求为建设大数据底座、资源库和指挥中心,预算金额为280余万元,2024年04月22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本项目2024年4月23日9点00分暂停开标,开标时间另行通知。2024年05月31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二),更正内容:泰兴市某单位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一期),恢复该项目的采购事宜。开标日期更正为6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此期间,应该是有人投诉或者质疑,导致项目的暂停,我们接着往后溯源。
2024年06月04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项目终止的原因:因本项目需更改采购方式,本次采购活动终止。2024年06月05日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06月17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成交金额2499965元,至此,项目完成招标。据财政部门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从上述案情可以得出几点,供大家参考:一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从网上或者供应商产品手册上的技术参数全部原封不动拷贝上去,给自己,也给采购人添麻烦了。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平时不学习,专业水平不够,这种低级错误也犯,说明项目经理是个新人,采购人没有仔细考查项目经理,只是看中了采购代理机构。三是存在串通投标嫌疑,如果深挖,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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