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啦,未质疑招标代理公司,投诉竟然被驳回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行吗?答案是不行的。
某单位数据中心机房改扩建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为140多万元人民币,资格要求除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外,投标人还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相关专业国家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证书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023年11月24日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12月05日招标代理公司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涉及六个子项的变更;2023年12月14日招标代理公司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辽宁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成交)金额为142.2万元。
辽宁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财政部提出投标,认为磋商文件中相关技术参数无3家以上厂商满足,具有指向性;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对招标工作不严谨、不作为。财政部接到投诉后经调查,投诉事项未经质疑,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驳回投诉。理由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因此财政部作出驳回的处理决定。因此,如果要投诉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首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质疑,然后再投诉,否则程序上不合规,财政部门有权驳回你的投诉。
同样的原因,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2022年度消防装备部门集中采购(信息通信装备物资)公开招标项目(第8包),未经质疑,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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