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标准具有指向性与排他性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科研机构采购一套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系统,招标最高限价500万元,2023年8月5日投标人甲向招标代理公司报名领取了招标文件,2023年8月26日按规定时间开标、评标,8月27日公布了中标候选人排序,投标人甲向招标代理公司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近三年获得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优秀产品的,得2分”,投标人甲认为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仅限于部分厂商按照限定范围标准的结果,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无关,且行业协会为民间机构,不具备国家权威认证性,不能证明企业实力,不能作为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设置显然为某供应商设定,具有指向性与排他性,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性,要求重新组织招标。
投标人甲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该采购人上级单位给的回复: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已经超过规定时间,故不予受理。
从上述案例,采购文件设置是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但是投标人甲在收到招标文件时,可能以为自己能够中标,并未按规定时间提出质疑。再投诉意义已经不大,而且胜算几率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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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1日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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