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采购,是否都属于政府采购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一般属于二类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资本投入和自身收入等),公立医院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一般执行的是政府采购范畴,服务社会公众,为广大人民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社会职能。
但是公立医院采购也有例外,根据财政部国库司针对网友的提问,详见留言编号4065456-TH7j,该网友问该单位为医院(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划拨给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使用时采购主体为工会,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国库司的回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内部工会的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这又是什么呢?
首先,我们来看工会的性质,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其采购行为一般属于内部事务,受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由工会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因此,工会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主体范围。
部分省市针对工会经费使用的情况也做了说明,例如,西宁市财政局在市长信箱中的回复也明确工会经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也刊文明确了工会组织不属于独立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在其官方网站上也公布了工会采购的性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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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5日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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