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中能否以业绩作为资格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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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招标投标中,投标人最重要的一份工作就是找业绩,找合同,合同业绩是最好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是最适合这个项目的投标人,而且一般业绩分还不少。既然过往业绩如此重要,那么招标代理公司在做资格审查的时候能否以业绩做为资格项呢,如未达到相关的业绩,就不能参加项目的投标,做为资格审查的否决项?

  这个问题起源是来源于2016年武汉某大学的射线显微成像系统采购项目,该项目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在中国市场上业绩不低于10台/套”这个否决项,在个否决项最终导致了某投标人向财政部的投诉,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部分招标投标领域知名人士认为该项目限制了一部分企业的参与,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另一部分人认为,这是采购人的需求,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低价中标,减少没有经验的投标人中标而给采购人带来损失的风险,财政部给的答复是符合实际需要。

  很多招标文件中经常会出现类似的评分项“近3年以来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类似项目,得1分,累计不超过10分”,那么在评分标准中能否以类似业绩做为加分项呢?部分人认为该条款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但财政部给的回复是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是评分项,而不是资格性条件的,符合项目实施和履约的需要,只要业绩要求不涉及特定的项目要求,特定的施工单位,就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所以我们可得得出结论:业绩可以做为评分项,但不能做为资格项,业绩在做评分项的时候,不能以特定的项目,特定的品牌,特定的施工单位为要求,就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2020年11月16日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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