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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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提出了相当具体的要求,包括基本信息的采集、从事政府采购代理的专业人员、场所、设施和制度等方面。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

  1、名录登记

  名录登记是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第一步。具体可参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2、及时补充完善登记信息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已于2018年3月1日前完成名录登记系统升级改造,并以短信、系统提示等方式统一通知此前已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按照该办法规定补充完善专职从业人员、自有场所设施情况等登记信息。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相关登记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告知审核结果。当年5月1日起,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登记信息不符合该办法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3、符合开展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另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还指出,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4、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除此,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5、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另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也指出,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6、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策法规和业务的专职从业人员     

  参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2020年6月20日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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