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司能否接受未密封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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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密封的目的在于保证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不被泄露,并且不被其他人恶意篡改。可见,接收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既不能保证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又无法保障公平有序的招投标竞争秩序,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应予杜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公司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招标公司、招标人如接收未按要求密封的(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21年3月31日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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