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如何在招标文件中限定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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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公司如何在招标文件中“限定品牌”?直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某某品牌是不合适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会被投标人质疑的。因此许多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就巧妙的规避了这一点,那么招标代理公司如何在招标文件中“限定品牌”的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均规定,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在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施工招标文件时,当遇到技术规格难以描述清楚的情况时,允许引用某些品牌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为例说明技术规格要求,但同时要求必须在参考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用来表达招标人对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而且引用的货物品牌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问题就出在这里了,虽然说市场上大部分相同类产品的主要参数基本上大差不差的,但是要是完全一样,那是不可能的,在这个地方就大有可为了,如某设备招标,规定输入接口为美制接口标准,大家知道国内大部接口是按照国标在做,相当于把一部分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了。这也是招标代理公司常用的控标方法。对于品牌的档次划分,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详细规定,完全凭评标专家的主观判断,不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标准,所以很难把握尺度,极易产生认知标准上的不同。因此,招标代理公司正是利用这个认知的差别,来模糊指定品牌的概念,规避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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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6日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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