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公司能否以特定行业的业绩设置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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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小编就参加南方某省政府组织的投标,其评分标准中有两条:一是具有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机构资格或获得中国两化融合服务联盟B级及以上评级的贯标咨询服务机构得6分,C级评级的贯标咨询服务机构得4分,D级评级的贯标咨询服务机构得2分;二是获得省级及以上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称号(需提供认定文件)得2分,特别是第二条,简直就是为当地企业量身订做的,对于省外的企业就不可有,在该省有,但是在全国其他省份都没有,在评审因素中设置了该评分项,那就排斥了其他省份的供应商。招标代理公司设置评分标准时特定的奖项、国家级省级奖项能否作为加分项?就是一个经常出现在各个招标代理公司中的招标文件中,是拉开投标人得分的一个重要考查项,也是很多投标人所诟病的地方。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公司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省将“获得省级及以上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称号”列为加分项,是否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这一规定?

关于将“投标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奖、科技奖”列为加分项的做法,有专家认为,此举意在通过政府采购政策鼓励投标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这是值得肯定的。投标产品曾获得国家级质量奖、科技奖,对其予以加分鼓励无可非议,关键是如何理解“省级”这个概念。如果“省级”涵盖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自然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的奖项;但如果仅指该省,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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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1日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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