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采购”,人们常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采购的全过程,都应该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进行。实际上,对于政府采购而言,反腐需要透明度,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需要透明度,提高采购与供应对接的程度需要透明度,潜在供应商、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政府采购也需要透明度。因此,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科学、合理的最根本保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通过隐瞒政府采购信息,改变采购方式,不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等手段,达到虚假采购或者让内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目的。为了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条例》大大增加了公开透明的相关内容。

  首先,采购信息需要发布。《条例》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其次,采购方式、评审方式和标准等需要公开。《条例》对于采取什么采购方式、采购过程中哪些内容必须公开等,做了更明确的规定。《条例》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用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要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并公开;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第三,中标和成交结果、合同等需要公开。《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四,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第五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和透明,《条例》增加了很多新的具体规定,将更有效地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和完善。当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增加政府采购透明度,决不仅仅是《条例》的几款条文就能完全解决的,要贯彻到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监督,对于不按规定公开的单位、机构和具体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依靠现代网络信息技术,通过建立统一的采购网络平台,让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和监督,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政府采购的公开和透明,为实现采购规范化和科学化服务。

2021年7月28日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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