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异同
在招标投标中,有一对双胞胎,想必大家都知道,那就是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它们是如此的像,以至于一些招标公司也容易搞混,经常把竞争性磋商当成竞争性谈判来使用,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容易混淆,都是竞争性的,二者有何区别呢?
竞争性谈判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而竞争性磋商则专门有一个办法来进行规定,那就是财政部制定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今天就和小编一起把它们的共性问题和不同之处给整理出来,下次再遇到它们的话就不会分不清楚了。
1、共性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不同之处
(一)最大的不同在于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即在满足要求的提前下谁价格低谁中标,而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价格低不一定中标;竞争性谈判侧重在价格方面谈,而竞争性磋商侧重在技术、服务、售后等,这些都是可以进行磋商的。
(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和响应时间不同,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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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9日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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