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中这些违法红线不能踩

  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些投标人认为资质挂靠、围标、串标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事,在工程招标围标串标是太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因此经常有人铤而走险寄希望自己违法犯罪行为不被发现,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公司串通投标,或者有些投标人无意中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形成了违法犯罪事实。具体而言,对于投标人可能会出现的违法行为有哪些,这些违法红线不光投标人不要踩,招标代理公司更不能踩,说不定某天就被吊销营业执照了,常言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1、以他人的名义投标

  1.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其他企业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1.2、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投标;

  1.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1.4、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2、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串通投标行为有明确定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2.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2.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2.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2.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2.12、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13、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2.14、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2.15、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2.16、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2.17、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行贿

  招标投标法:投标人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给予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包括其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财物的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利益,为法律所禁止,其投标应予否决。

  4、虚假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4.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4.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4.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4.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5、法律责任

  5.1、以行贿谋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等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5.2、投标人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4月30日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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