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太低会不会被认为是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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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行业竞争相当的激烈,为了谋求中标,投标人采取各种各样的方法,其中价格战是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同样的服务质量,报价低的企业肯定中标概率更高,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也没有办法来杜绝低价中标,所以有些企业在竞争比较激烈的招标活动中,为了求得中标,往往会尽量压低自己的报价,招标代理公司对于超低报价也是没有办法,但是如果报价过低不会会被认作无效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判断“报价过低”的责任人是“评标委员会”,但并不是说评标委员会可以随意进行这种判定,而是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也就是说在评标委员会做出判定之前是需要要求投标人做出解释说明的,绝对不能直接做出判定。所以,如果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情况,但是投标人能够“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能够在“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就不能“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在某些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证明其报价合理性”。那么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呢?招标文件将“明显低于”规定为“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 20%”,并未限制投标人的投标权与中标权,也未限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投标无效的权利。但是,该规定以平均报价为基础进行核算,可能导致投标人串通报价的行为,从而规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因此,这种写法也是违规的。

2020年10月6日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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